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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

第 一条 集团名称  甘肃省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  

甘肃省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是在甘肃省教育厅的领 导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和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牵头,联合省内外中高职院校、省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各类相关协会等共同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独立法人、非盈利性的区域性集团化办学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

集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及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甘肃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文化强省、教育强省为宗旨,以促进创业就业为导向,发挥集团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推进校企互动良性发展,整合区域内文化产业教育的各类资源,提升面向区域经济发展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 集团原则 

平等合作、创新共赢、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第五条 集团体制

在甘肃省教育厅领 导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度。理事会由集团成员组成,理事会是集团权力机构,对集团事务进行决策、规划、统筹、协调等。

第六条 集团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流沙公路37号、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东金东路290号甘肃文交大厦。

第七条 集团成员原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任务

第八条  集团目标

集团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高素质、综合性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各自的优势,优化甘肃省教育资源配置,通过“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校企一体”、“引企入校”、“共建实训基地”等多种方式,加强校企合作、校际合作、企企对接、产教融合、资源共享;推动文化艺术教育领域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全面满足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对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需求;以合作共赢推动院校和企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文化艺术教育领域人才教育品牌,为甘肃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做出贡献。
第九条  工作任务

(一)建立集团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多元合作机制,将集团成员参与集团活动作为实质性获益的实践方式;

(二)协调招生、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开展招生、就业、人才需求市场调查等方面的合作,以集团名义对外宣传;

(三)沟通发挥企业、行业协会在办学模式、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标准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和指导作用;

(四)通过集团内院校与企业实行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建立集团教育发展的创新机制,探索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互动模式;
(五)定期组织集团成员各学校之间的业务竞赛和评比,提高集团内院校教师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六)定期开展学生技能测试和技能比赛活动;    

(七)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同等学科学分互认;统一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共享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校报校刊等资源,为职业院校学生学习、实训及教师培训提供支持。探究文化、艺术、科技教育融合发展和交流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八)集团鼓励企业成员依托现有场地和实训设施,通过资金投入或设备参股进行改造,将管理或经营模式与院校实践教学进行对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探索新型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的建立;
(九)集团将不定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要求或安排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和文化产业相关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
(十)举办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与省内外有关文化产业、艺术行业的教育、技术、经营方面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文化产业专业人才教育的合作和发展。举办文化高层论坛,推进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交流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度。集团设专家委员会、理事会、集团秘书处等机构。其中专家委员会为集团指导机构,理事会是集团*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各理事单位组成。集团秘书处设在牵头单位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集团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5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第十二条  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牵头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副理事长一般由骨干成员单位担任。
第十三条  每个成员单位原则上设1名理事,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牵头单位的理事视工作需要而定。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集团秘书处负责对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和部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对接以及甘肃省教育厅集团化办学的日常事务工作和所有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集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为3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名誉理事长或理事长提议。在召开理事会期间,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院校常务副理事长或企业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工作;院校常务副理事长或企业常务副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院校副理事长或企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并通过集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名誉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主持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六)发布各项决议并督促执行,以及代表集团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七)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主要负责集团牵头学院的全面工作、集团在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学院牵头组织的集团活动。

第十八条 院校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企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名誉理事长工作;院校副理事长完成集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集团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集团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单位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对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部署、执行;

(二)撰写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发展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的制定与撰写;

(三)负责集团除集团化办学以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对接落实和运营管理;

(四)负责集团除集团化办学以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宣传和存档工作;

(五)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六)负责集团的宣传以及与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

(七 )负责集团会议的筹办,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八)负责集团化办学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宣传、档案工作;

(九)负责收集、发布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信息与供求信息;
(十)负责集团信息的统计与上报;

(十一)为集团成员提供服务,不定个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项活动;

(十二)做好集团成员单位领导开展培训考察的工作;

(十三)完成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设业务部门或项目部,具体负责集团的业务工作,工作职能另行商定。

第四章  成员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是单位成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文化艺术教育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文化产业企业、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等均可申请加入集团。经集团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成员单位,获得集团理事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

(二)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单位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及单位相关基本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处备案;

(三)由理事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二十四条  如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在理事大会召开之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大会3/2通过,将经济和其他实物关系清理完毕,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退出集团,并交回成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恪守甘肃省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热心支持文化产业教育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并能够积极为集团工作;

(四)有一定的文化产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各成员单位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各成员单位享有对集团章程修改、集团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以及对集团工作有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参与集团各项活动、以及集团规定的范围内的相关宣传、合作、利益分配以及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集团内如信息交流、教学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和实训基地等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利;

(五)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的权利,不同层次学校之间可以联合培养学生;

(六)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有权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利;

(七)集团内企业成员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学校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八)享有合法使用“甘肃省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的权利。经集团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包括申办集团年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集团单位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及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树立集团良好形象,团结协作,保守集团秘密,自觉维护集团的信誉与合法权益;

(五)企业成员有义务按照实习实训协议接纳院校学生的实习、实训任务或项目;

(六)企业成员有义务选派技术骨干参与集团内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及时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七)集团学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需求和订单优先,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

(八)集团各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集团内相关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师资培训等工作;

(九)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集团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和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专项经费投入;

(二)接受捐赠。包括社会捐赠和集团成员单位及个人的资源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奖代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集团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与监督;

(二)经费由秘书处管理;

(三)具体业务由牵头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进行专户管理;

(四)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集团换届或更改名誉理事长、理事长人选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审议并经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集团完成使命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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